申請流程

STEP01

申請

請您由網頁上填寫您的寄送地址及選擇使用期間方案。

STEP02

完成訂購

完成訂購流程後,玩具將依訂單順序於2-3個工作天內出貨,出貨時間不包含週末及例假日。到貨日依物流配送時間而定。

STEP03

歸還及下次寄送

玩具在使用結束歸還後,下次寄出的玩具內容會配合孩子年齡而做調整。


  • 生命徵象即測即傳,多語言介面,上手快速簡單。AI 智能協助,紀錄及判斷更輕省。視覺化統計報表有一套,讓經營者決策更省力。

智齡科技 會員服務使用條款

申請前請詳閱會員服務使用條款,並勾選下列「同意」欄。

會員服務使用條款

此會員服務使用條款(以下稱本使用條款)為使用者與貝兒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TOYSUB童益趣!」網路服務(以下稱本服務),進行交易行為時所需遵守之條款及條件。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及其他相關規約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定義)

本使用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1. 「本公司」係指貝兒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Bellebaby Corporation)。
  2. 「本網站」係指「TOYSUB童益趣!(https://demo.toysub.tw/)」及「TOYSUB童益趣!PLUS(https://plus.toysub.net/)」之網址。
  3. 「本服務」是指,「本網站」所提供的服務內容。
  4. 「客戶」是指,到訪「本網站」的所有客人。
  5. 「使用者」係指已成為會員並使用「本服務」的客戶。

第二條(本使用條款之主旨)

本使用條款之目的係為定義使用本服務之客戶與本公司間權利與義務之關係,本使用條款適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在使用本服務上之一切關係。
本公司除以本使用條款規範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所需遵守之條款及條件外,各服務說明頁面以及本網站所另行規範之使用其他各類服務時所需遵守之相關條件、交易限制、說明等,亦為本使用條款之一部分。

第三條(本公司提供之服務內容)

  1. 本使用條款所提供之服務為:
    本公司就所擁有之教育型玩具,因應使用者之程度、年齡層做最適當之規劃,進而以租賃之方式供使用者使用。本公司就所提供之產品及相關配件,於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期間仍擁有所有權,並保有所有產品更換之權利。
  2.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前,將對產品進行必要之檢查、清潔、調整等預防保養服務,以維持產品之正常運作功能。
  3. 使用者一旦依本網站所設計之流程及註冊程序完成註冊後,即表示使用者同意依本使用條款及相關網頁所載明之約定內容、交易條件或限制,租賃該產品或服務。
  4.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僅供家庭、個人使用,不得作為營利商業或舉辦活動之用途。

第二章 使用者註冊登錄

第四條 (使用者之註冊與登錄)

  1. 欲使用本服務之客戶,須以本人為使用者,並依本公司所制定之方式註冊登錄。
  2. 使用者僅得為個人註冊登錄,同一人無法為兩次註冊登錄。
  3. 使用者須以電子信箱註冊,客戶、使用者註冊登錄時即視作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及其他相關規約之內容。
  4. 使用者完成註冊登錄並選擇承租方案後,即代表本公司接獲使用者之訂購需求,並著手處理訂單,若因商品消毒清潔、零件修護保養或庫存不足等因素致本公司無法按時出貨,本公司將依下單之時間決定出貨順序,若無法出貨,將先行向使用者預約最近的可租日或取消訂單。
  5. 本公司確認使用者所提供之交易資訊無誤,且訂購之商品及服務供貨正常後,將直接出貨,同時本公司亦可依照託運與寄送安排之需求,以分批方式交貨與使用者,不另為通知。

第五條 (使用者註冊之消極條件)

使用者註冊申請時,若有以下之情形,本公司不承認本次之使用者註冊,並得取消本次之註冊申請:

  1. 註冊申請者為虛構、非本人,以及重複註冊之情況。
  2. 申請時所填寫之事項與事實不符、提供虛構之資料,或資料有誤載、漏填之情況。
  3. 過去曾遭本公司停止使用者之資格或受到使用者失效之處分者。
  4. 登入申請者若為未成年人,申請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若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等無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申請。
  5. 註冊申請者及與其相關之組織成員,為犯罪組織或與其相關之團體、成員之身分。
  6. 經本公司評估後於業務及技術上無法支援時。
  7. 其他情況:經本公司審查後認為不適合時。

第六條(本使用條款權利義務之移轉)

  1. 客戶註冊後之使用者身分僅限於註冊者本人,使用者不得未經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即將本使用條款之身分或因本使用條款而產生之權利與義務轉讓、移轉、擔保或授權其他第三人使用。
  2. 本公司後續若有將本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轉讓與其他公司之必要,包括但不限於普通業務轉讓、設立分公司或其他業務轉移之情況,使用者之資格、註冊之資料,以及因本使用條款所產生之權利、義務,將一同轉讓,使用者註冊時,即視為了解並同意本條款之規定。

第七條(使用者資料變更)

  1. 使用者註冊後,若欲更改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其他因本公司提供服務所需記載之事項,須依本公司規定之程序辦理並通知本公司。若未依程序辦理,則因此對使用者或第三人造成之損失,與本公司無涉,使用者須自行負責。
  2. 使用者若尚未完成資料之變更,就已成立之訂單不得以資料不符為理由,拒絕付款或否認租賃之行為。

第八條 (使用者承租方案之終止)

  1. 若使用者欲終止所選定之承租方案解除本使用條款之註冊,請以電子郵件或填寫網頁諮詢單之方式聯繫本公司,並於物品歸還後合約始為終止。
  2. 使用者註冊成功並選擇承租方案後,於承租期限到期前,不得若因個人因素而欲終止承租。
  3. 使用者用者若於上開各方案可提出終止之時日未達時,即因個人單方面因素提出終止承租方案,而經本公司認無正當理由時,如於扣款日前使用者已告知終止者,於該月扣款日無須扣款,如於扣款日後使用者方告知終止承租方案者,使用者得再行使用該玩具至次月扣款日前一日止。
  4. 關於使用者終止解除承租方案註冊資格後之時間點退費基準之計算所產生之費用請參本使用條款第四章。

第三章 客戶及使用者之義務與責任

第九條(客戶所需負擔之設備、費用)

  1. 本服務係透過電腦網路系統運營,客戶須自行負責準備相關必要之機器及通訊軟體。
  2. 因本服務而點選網路連結所產生之費用,以及聯絡所產生之一切通訊費用,須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十條(智慧財產權)

  1. 本公司擁有本網站所使用之程式、照片、插圖,以及其他相關素材等智慧財產權,第三方非經由本公司事先之書面同意,或經由本公司承認擁有正當權限,禁止任何用途之複製及二次使用。
  2. 本公司擁有「TOYSUB!」及「TOYSUB童益趣!」之商標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者之義務)

  1. 使用者收受租賃物時,應先檢查租賃物之狀態,若發現租賃物及相關配件因運送過程有撞擊、損壞或嚴重刮傷等其他人為毀損之情事,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2. 使用者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並使用租賃物,避免造成窒息、受傷或其他相似之情況。
  3. 若使用者因正常使用租賃物而造成損失,本公司將賠償使用者因此所產生之直接損害,但賠償之金額至多以使用者過去12個月所支付與本公司之總金額為限,若因此伴隨間接性損害、未來損害及利益損失,本公司不負責任。但使用者若因自己之過失,或可預見致生損失之不當使用而發生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4.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期間內,有關租賃物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更換、清洗,均須經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若未經同意則為更換、清洗,因而造成本公司之損失,使用者須負賠償之責。
  5. 若使用者因違反本使用條款之規定而造成其他使用者、第三者或本公司之損失,則應對損失負起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6.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若違反本使用條款,而引起其他使用者及第三者之疑慮,或產生爭議,使用者應自行解決或負責,不得對本公司造成任何困擾及商譽之妨害。
  7. 使用者若違反本條所規定之義務而造成本公司之損失,除本公司應負之責任外,使用者應對本公司為全額之損害賠償。
  8. 使用者應保持租賃物送達時之清潔、堪用程度,並於約定之時間歸還租賃物,包含租賃物原本之包裝紙箱、緩衝包材以及內附之說明書。若因天災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及使用者之事由,致使用者無法於約定時間內返還租賃物者,使用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9. 本公司於使用者歸還租賃物後,可接受租賃物正常使用下之磨損,但若為零件短少,或因人為破壞(包括但不限於凹陷、嚴重刮傷、撞傷、破裂、染色、油汙…等),無法維修或遺失之情形,本公司於收回物品後經實際檢查將依維修或增購之費用對使用者進行求償。

第十二條 (禁止事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以下之行為:

  1. 造成其他使用者、第三者或本公司之權利、利益、名譽受損,或可能使其發生之行為。
  2. 違法之藥物、槍械、毒品及爆裂物等禁止物品之製造、販賣,以及包含提供相關情報之行為;利用賭博、妨礙營業等犯罪手段之行為,以及助長犯罪或提供誘導犯罪之情報行為。
  3. 提供猥瑣、兒童色情、兒童虐待之相關動畫、影像、聲音、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給媒體或寄送、販賣、誘發廣告等行為。
  4. 利用網路做異性介紹事業、誘拐兒童等違法行為。
  5. 在本網站消除或更改他人情報之行為。
  6. 冒充其他使用者、客戶、第三者或本公司之行為。
  7. 寄送有害之電腦程式,或使他人接收該程式之行為。
  8. 選舉前之事前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選舉運動及其他牴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
  9. 妨礙本服務及第三者管理之伺服器等設備之行為。
  10. 解除伺服器連結控制機能或為了迴避而使其情報、機器、軟體流通之行為。
  11. 成立老鼠會或其他相關誘導之行為。
  12. 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其他方式進行詐騙交易之行為。
  13. 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詐欺手段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之行為。
  14. 假情報或有令人嫌惡為目的之投稿行為。
  15. 其他經由本公司判斷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十三條 (違反禁止事項之處置)

使用者若違反第十二條之禁止事項,本公司得不告知使用者,逕行刪除本網站上與該行為相關之情報,並做出適當之處置措施;若因此對本公司造成損失,使用者亦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 服務的細節與使用費用

第十四條(使用者責任與契約自由)

  1.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所產生之任何費用由使用者依本公司所指定之付款方式自行負擔,相關使用費用將由本公司明確發布於官方網站上。
  2. 使用者若遲延付款,須向本公司支付以其選擇之方案計算1年費用之之14.6%作為遲延之損害懲罰性違約金賠償。
  3. 使用者若因使用本網站而造成爭議,應自行負責並解決。
  4. 本公司會提供與客戶、使用者適合之情報與意見,但不負擔相關責任。
  5. 使用者若於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拒絕支付其中一期之使用費用,即視為違反本使用條款之規定,則本公司將於通知使用費付款後1個月內強制終止契解約,使用者應返還向本公司所租借之物品。並將取消該使用者之會員資格[催告?終止!]。
  6. 使用者若欲終止承租方案而與本公司聯絡,解約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後並認有正當理由時進行解約程序後,若仍保有本公司之租賃物品品之情況,本公司將以租賃物品已確認歸還之日期做為終止最終解約日,此時終止之解約程序始告完成,於未歸還租賃物品之情況下則視為承租尚未終止尚未解約。傳真或電子郵件亦屬本條所規定之書面。

第五章 運用、保固

第十五條(使用者資格之撤銷)

  1. 使用者若有以下之行為,本公司得不需提前告知使用者,逕行撤銷使用者之資格:
    1. (一)申請本服務時,明確出現申請資料有假造之情況。
    2. (二)使用者註冊後,違反第五條各條款所定義之事項,並判定屬實之情況。
    3. (三)使用者違反第十二條各事項所定義之行為情況。
    4. (四)經本公司判斷後,提供服務有困難之情況。
    5. (五)會員死亡或喪失權利能力之情況。
    6. (六)會員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做出欲違反之行為。
    7. (七)其他經本公司判斷該會員不適合之情況。
  2. 使用者或客戶若為第十二條之行為,或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行為,因而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則本公司將進行求償。

第十六條(免責)

  1. 使用者係因自主性之決定與本公司簽約,本公司因此提供相關之服務內容,使用者或客戶通過本服務所取得之支援性情報,其相關之完全性、正確性、確實性、有用性、安全性等本公司不提供保證。
  2. 關於本服務之提供、延遲、變更、中止及廢止,除經本使用條款明確定義以外,本公司將不負一切責任。
  3. 因本服務之提供而造成使用者及客戶之損失時,除經本使用條款明確定義以外,本公司將不負一切責任。

第十七條(本公司所為之通知、聯絡)

關於本服務與使用者間之聯絡,以及本公司與客戶、使用者相互間之聯絡,皆以本公司所定義之方式進行。

第六章 個人情報保護

第十八條 (使用者資料)

  1.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因註冊所須收集個人資料及相關情報,將另外記載於「個人資料保護條款人情報保護基本方針(Privacy policy)」,並遵守其使用方法。
  2. 於本公司遵守「個人情報保護基本方針(Privacy policy)人資料保護條款」之前提下,使用者須同意本公司取得相關會員資料。
  3. 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與情報,除以個人形式統計之相關資料外,本公司可斟酌使用及公開相關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
  4. 就Facebook(臉書)對於個人帳號情報之取得,非屬本公司之責任範圍,請另行參照Facebook(臉書)之規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條(保密條款)

除經本公司以事前之書面為同意外,使用者不得洩漏任何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所提供之情報,以及本服務有關之任何非公開訊息以便對使用者為保密處理。

第二十條 (本使用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可更改本使用條款,為更改時將通知使用者更改之內容。本公司為更改時,將給予使用者考量、解約之時間,若於本公司所規定之時間內,使用者並未解約或退會,則視同使用者同意本使用條款進行更改並願遵守之。

第二十一條

本使用條款若有任何規定或其中一部分,因牴觸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而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之規定仍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準據法及合意管轄)

本使用條款所適用之法律為中華民國法律,使用者與客戶若就本服務與本公司產生爭議時,本公司將本於誠信原則與使用者及客戶進行磋商,磋商不協時,使用者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其他)

  1. 基於本使用條款所為特別之規定得另外單獨定義。
  2. 若本公司各服務說明頁面與本使用條款有所牴觸,以各服務說明頁面所記載的規定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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